哪些情形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?
据了解,根据《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: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;学校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大型商场、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;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;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;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,开挖深基坑、爆破等工程施工,施工区周边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被损坏的;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;因实施房屋加层、扩建、主体装修,需改变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、承重结构的;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鉴定的。
房屋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、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;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,而房屋所有权人、使用人、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,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;逾期不提出申请的,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。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(人)承担。